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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决策风险成因及控制对策 [摘要 ]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是整个投资风险得以控制的核心与关键,然而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对投资决策风险并没有足够的认识,本文针对企业面临的投资决策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对投资决策风险产生的类型﹑成因与防范措施进行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投资风险 控制对策 信用机制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具体体现在投资决策、投资筹资、投资使用与收益等四个阶段,其中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是整个投资风险得以控制的核心与关键,因为投资项目的确定,有利于确定其筹资数额,便于筹资风险的降低,进而使经营风险得以控制。当前,我国经济整体处在平稳高速发展之中,各行各业投资的势头越来越强烈,然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却没有明显提高,即使是在规模和效益方面都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上市公司,其经营业绩也不容乐观。当然,引起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因很多,如政策因素、行业因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方面,但是 ,通常企业在探讨亏损的原因时,对政策面的影响、行业不景气、行业竞争激烈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强调得比较多,而对投资失误的原因则缺乏较深的认识,特别是对企业投资决策风险约束认识不够。因此,企业在不断扩大投资增长力度的同时,更要认识到提高投资决策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性,而要提高投资决策风险的管理水平,投资决策风险发生的特点及其成因与防范的分析就显得犹为重要了。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初步的探讨。 一﹑投资决策风险产生的类型 1.选择投资进入方向引致的决策风险 一般来说,投资决策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吻合程度 是密切相连的。如果一个项目建成投产后没有市场,造成产品积压﹑生产能力闲置,不但使企业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还使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这就是投资决策的最大风险。因此项目在建设前,要在调查研究分析市场的基础上,估算出项目的最大市场需求量和相应的价格,以免造成投资决策的严重失误。目前,全国大约有几百家化妆品生产商的产品存在严重的滞销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投资进入方向的误判。 2.选择投资时机引致的决策风险 投资进入的时机与决策风险的高低有很大关系。众所周知,每个产品都有它的生命周期,即产品的形成期、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一般来说,在中长期内,当产品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时,投资进入的时机较为适宜,项目投资后就会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投资决策的风险较低 ;当产品已经处于衰退期时,项目投资后就难以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投资滞后,加大了投资决策风险。 3.选择投资规模引致的决策风险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有当企业的生产达到一定的规模时,企业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决策的风险就必须在投资时先了解该项目应达到的经济规模。一般来说,当企业从最初的很小的生产规模开始 逐步扩大的时候,企业所面临的投资决策风险则是先大后小的。在企业得到了生产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全部好处之后,一般会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将投资决策风险保持在一定水平。在这以后,企业若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就会使投资决策风险又有加大的趋势。 4.选择投资区位引致的投资风险 我们知道,资源的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是不同的,从而使的各个地区有着不同的资源比较优势。因此,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这种优势,从而在投资后能充分的利用这种竞争优势,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使得投资进入的决策风险大为降低。如果不考虑客观存在的 比较优势的要求,仅从经济效益的目标出发确定项目投资区位,将使项目投产后有可能处于区域竞争的劣势地位,从而增大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投资决策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投资也不例外。投资进入某个领域的决策过程既涉及到外部环境,又牵涉到内在条件的变化状况。因此,投资决策风险产生的原因取决于外部环境与投资体制内在条件的影响。 1.投资决策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分析 投资进入任何领域都要遇到政策、法律、体制与市场等外部环境的限制。而这种外部环境限制实际就是投资进入 的壁垒。因此,投资决策风险根源于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体制壁垒、法律壁垒与市场壁垒的变化。 (1)投资进入的政策环境与决策风险的产生 任何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都要符合国家的一系列投资政策的规定。这样,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投资进入的经济政策,这就构成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总体说,国家应当高度稳定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避免建设单位发生“一窝蜂”式大上项目之后,国家又被迫大面积停缓建设项目从而遭受投资决策的风险。因此,在投资以前应仔细研究国家的政策条件及它们的变化趋势,是控制投资决策风险的前提。一 般来说,当国家采取一系列较为宽松的进入政策时,会使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较小,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降低 ;反之,就会使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加大,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加大。 (2)投资进入的体制环境与决策风险的产生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项目的投资决策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程度,得到政府授权与许可之后方可上马。这样,政府就通过项目审批把关为投资设置了体制壁垒。同时,由于政府也有许多不明白的原因不可能使某项投资得到立刻审批,所以就会造成误工,致使整个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从而使投资项目决策风险明显加大。因此,在进行决策 投资时要必须考虑到审批的程度和审批的时间。一般来说,项目的审批程度越简单、审批的时间越短,投资项目决策风险就会适当降低,反之亦然。这充分说明当前投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仍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审批项目的范围仍然过宽,企业仍然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和市场主体。由于政府并不比企业了解市场,再加上繁琐的审批程序,漫长的时间,尤其是投资建设使用的行政审批权基本被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所有部门都批下来后,市场最佳投资机会已经错过。 所以依靠行政手段审批大量的具体项目必然是低效的,必然会使投资决策风险加大。 (3)投资进入的法制环境与决策风险的产生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要求有关投资进入时必须遵守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这就是投资所进入的法制壁垒。一般来说,如果与投资有关的一整套法制健全,如在保护公司产权免遭侵犯方面严格执法、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严格执法、在信用担保方面严格执法、在履行经济合同方面严格执法,那么国内外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就会在项目决策前感到很安全,在发生 经济与法律纠纷时可以有效维护项目所涉及的各种权益,从而有效降低合理投资决策的风险,加大不合理投资决策的风险。目前,与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相比,国内厂商的投资法律环境很不完善,国内投资决策的风险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决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不平等竞争与长官意志的行为屡屡发生,如投资立项时通过的“关系工程”、“侵权工程”、“无本工程”“条子工程”,往往既违反了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性原则,又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严重扰乱了投资建设领域的经济秩序,加大了投资决策的风险程度。因此,努力健 全与投资进入有关的法律环境,可以大幅度降低投资决策风险。 (4)投资进入的市场环境与决策风险产生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效益取决于其产品在销售市场中的表现。因此,投资决策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需求风险、价格风险与竞争风险。也就是说,项目投资决策前,要对其产品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近期与长远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项目产品卖出多少,以什么价格卖出,有多少家企业生产,项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如何等等。从目前来看,由于“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结构的存在,使得相当一批项目脱离市场需求而盲目决策,造成全行业生产能力过 剩。因此,投资决策需要高度重视市场风险,谨慎选择投资进入的领域。 2.投资决策风险产生的投资决策体制原因分析 (1)投资限额管理依旧存在 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是运用行政指令,规定各级政府审批投资的限额和企业自主投资的限额。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弊端甚多。一是在缺少投资自我约束机制条件下,各级政府为逃避限额控制,都设法“饶过去”。例如,无权审批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就批两个八百万元的。结果,造成投资分散化、项目小型化、规模效益差、且建设战线失控、资金缺口加大、建设周期拉长。 二是由于省以下政府的投资审批权限过小,造成省级政府事实上集权过多。由于信息不灵,鞭长莫及,加之其他种种原因,使其投资决策风险加大。三是不利于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增加投入,调整经营方向,提高竞争能力。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大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但投资限额管理并未从根本上得以取缔。 (2)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范围不合理 改革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重要变化。省以下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自主财力有了增强,省级财力所占份额下降。与此相对应的是,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过多的承担经济建设的职能,矛盾日益突出。一是不利于发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以及解决投资吃“大锅饭”的问题,且容易产生互相扯皮。二是省级政府难以集中必要的财力,加强重点建设。三是政府包揽企业投资过多,不利于理顺产权关系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致使各项投资的主体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投资决策风险加大。 (3)投资决策权利主体不明确 企业的投资决 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审批项目的范围仍然过宽是当前投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政府并不比企业了解市场,再加上繁琐的审批程序,漫长的时间,尤其是投资建设使用的行政审批权基本被少数权利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 、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投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扩大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但投资的审批程序并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沿用改革开放初期的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管理办法。不仅影响了企业 作为投资主体地位的确立,直接侵蚀了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而且繁杂的审批程序和环节,产生了巨大的寻租机会 ;助长了行政领导直接决策的“首长工程”和“样板工程”的产生 ;扰乱了市场经济运作规划,降低了投资效率,导致投资决策风险加大。 (4)投资管理责任制不明确 一是决策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一些投资管理者缺乏科学态度,仅凭主观热情和兴趣决策。对投资项目,投资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缺乏周密的调查研究,个人盲目拍板,造成决策失误,决策风险加大,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二是投资预警系统弱化,监督机制不到位。三是决 策失误责任追究不力。 由以上可知 ,投资决策风险受以上内外因的共同制约 ,但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 ,因此为了降低投资决策风险 ,我们有必要对投资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防范 ,进而规避投资决策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措施 1.改投资限额管理为资金来源管理 ,进一步下放投资审批权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凡应由企业办的事交给企业办,能由下面决定的问题交给下面决策,把投资自主权交还给企业。凡是地方和企业自己筹措资金,自行平衡建设器材和产供销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由地方审批和企业自主决策 ;对“三资”企业项目 ,亦应由提供配套资金的部门或企业审批。 2.把事权与财权统一起来,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范围 实行“谁收益,谁投资”的市场经济原则要求正确划分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范围。从改革的方向上看,凡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企业和建设单位自行筹措建设资金,政府宜逐步退出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重点安排好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考虑到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功能较为有限,有些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的大中型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宜再有政府都承包。如:高校住宅过去都有政府拨款。因此,对社会效益较好,而自身经营效益比较低的经营 性项目应由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或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而对自身经营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应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必要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垫息支持。 3.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及其投资决策风险责任 要对项目投资决策做到“事前”防范与有效约束,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将投资决策权完全下放给企业法人,使投资决策者真正成为投资风险的控制者,并且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谁收益”的原则,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均有审批 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投资决策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企业法人,从而避免用政府责任顶替企业责任,用集体责任顶替个人责任,使得投资决策真正受到风险约束。其次,审时度势,灵活进行投资决策。在确定投资目标时,必须认真权衡决策的安全性与效益性。要注意量力而行,避免过度负债与贪大求洋,强调“大本大利,小本小利”。 4.落实投资决策责任,加强投资约束机制 下放投资审批权,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实施。问题是决策权下放之后, 必须让各投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落实投资决策责任,加强投资约束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基本要求是有投资方委派代表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实行全过程负责。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的则无需另设业主,因为企业组织本身就是法人。 (2)重视运用信誉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机制十分重要。它是把项目或企业负责人权利结合起来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经济,项目或企业负责人 要与社会打交道,必须十分重视自己的信誉,否则寸步难行。一个项目或企业负责人如果事业卓有成效,他就会享有很高的信誉,经济和社会地位就会上升,甚至身价百倍 ;反之,如果项目失败或企业破产,他就会丧失信誉。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所有企业或公司都不准聘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信誉机制比经济责任对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更有约束力。 (3)把项目管理同经济责任挂起钩来 一个建设项目失误或管理不善,少则损失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多则损失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投资项目负责人都难以或根本无法承担这样大的 经济责任。但是,完全不承担经济责任,也是不可取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规定项目负责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金。如项目建设成功,符合要求,则退还风险金,并付给利息。对成绩显著者,还要给予奖励。相反,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则视程度扣减部分或全部风险金。这样,有利于落实项目投资管理的经济责任。 (4)落实政府机关审批项目的责任 为搞好经济总量平衡,重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政府不仅要直接掌握一部分建设资金,而且需要对一些项目进行审批。这就需要让审批者也承担应负的责任。如果审批人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项目重大失误和严重 损失,那就应当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上和经济上的处罚。当然,如何处罚,需要慎重研究。但无论如何,不能只讲权利不讲责任,必须把二者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