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规章制度.doc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健全完善人才交流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已死亡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员的档案; (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 (三)逃亡、失踪、出国不归人员的档案; (四)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档案; (五)正在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人员的档案; (六)不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人员的档案; (七)档案材料严重失实或不齐全人员的档案; (八)女年满 40 周岁、男年满 45 周岁以上,在示范区未参加社会保险 ,或不能从外地将其已参加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档案。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示范区和杨陵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本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的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外地转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本人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杨陵区的,由杨陵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示范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六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社 会保险代办等社会化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七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有效文书,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手续。转递档案必须严密包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转递中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发现转入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及时记录并通知原单位补齐。主要档案材料无法补齐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退档手续,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传送或派专人送取。对于个 人携带档案的,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书,明确保管期限、人事代理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部门开具的档案转递有效文书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为有效合法的转档手续。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严防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审批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及见习期 满转正考核定级材料; (三)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表; (四)学历教育、接受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工资变更材料、社保关系、工资关系迁转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要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接收的流动人员档案材料中 有缺项或涂改的,应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归档。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查、借阅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坚固的防火、防 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要经常检查库房防火、防蛀、防资、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档案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要做到三室分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管档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每年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要不断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建立流动人员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档案查阅和管理等工作,不 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