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浪儿童状况分析—经济工作.doc
中国流浪儿童状况分析 — 经济工作 一)流浪儿童 自经济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获得很大提高,贫困人口逐年减少。 1991— 1995 年,扣除物价上涨,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 4.5%;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 7.7%,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 1978 年的 25000 万人,减少到 1993 年的 8000 万人,到目前下降到 6500 万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广大儿童普遍受益,中国儿童的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等各方面获得了极大提高,权益维护状况得以改进。 但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分享并不是均匀分布的,有些地区,有些人群分享利益更多,而另一些地区,另一些人群分享利益较少,甚至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人来说,生活水平是相对下降的。在中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来的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阶层差距在扩大,生活在贫困乡村地区的贫困家庭的儿童,仍处于较恶劣的生活环境之中,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对部分儿童生存状况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从农村到城市的巨大人口流动浪潮裹挟了一部分儿童,他们离开家乡,离开父母家庭、 离开学校,在缺乏人身安全及经济保障的环境中游荡;家庭不稳定的增长、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现象的增多,使一部分儿童失去了家庭应给予的关爱和照顾;社会控制的弱化及经济犯罪现象的增多,使一些儿童成为犯罪活动的牺牲品或参与者;伴随着城镇改革尤其是国营企业改革的推进,城镇失业率提高,下岗职工增多,城市中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在增长,这些家庭的子女的生活质量及求学机会常常受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影响。市场取向的改革,引发了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及政府福利政策的一系列变化,它也对许多儿童的生存状况产生了影响,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 元分割的,由政府福利机构、父母工作单位、社区组织及家庭亲族共同组成的针对处境困难儿童的援助保护体系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一部分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及其儿童,既不能从原有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获得支持,也无经济能力从市场中获得帮助。 一、基本状况规模 按照中国政府方面的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 24 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根据中国民政部与其它几个部门的联合调查的结果, 1994 年至 1997 年期间,流浪儿童的数量在 10— 20 万人之间 上下波动, 1994 年大约有 10 万流浪儿童, 1995 年至今,流浪儿童的数量保持在 15 万左右。 来源及去向。流浪儿童的流出及流入去向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总的流动趋势是,从农村向城市,从经济较落后的内地向较发达的东南部地区流动。流浪儿童中有 83%是来自农村地区,主要流出地为四川(石柱、黔江、彭水)、湖南(平江、永顺、新化)、安徽(金寨、霍山、颍上、寿县)、河南(台前、高地、伊川)、山东(沂水、费县、沂南)、贵州(织金、六枝)、广西(怀远、怀群、德胜)、新疆(玉田、民丰、且末)等省份,主要的流入地有北京、上海、 广州、深圳、杭州、合肥、武汉、郑州、青岛等大城市、沿海发达、省会城市或交通枢纽城市。各主要流入城市所吸引的流浪儿童也具有地域特征,如:北京的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山东、河南、新疆等地;上海的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江苏、安徽等地;广州的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湖南、四川等地;郑州的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西北;哈尔滨、贵阳的流浪儿童多来自本省贫困县乡。 构成特征。多数流浪儿童的年龄在 13— 15 岁之间,其详细年龄分布为: 7 岁以下占 10%, 8— 12 岁占 23%, 13— 15 岁占 63%, 16— 18岁占 4%.流浪儿童主要以男性为主,其性 别构成为男性占 70%,女性占 30%.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15%,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 65%,文盲占 20%.流浪儿童的家庭特征。根据广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 281 个流浪儿童的调查,流浪儿童父母的年龄主要集中于 31— 50 岁期间,他们大多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73.7%的流浪儿童来自农业家庭,另有 22.8%来自城市小商业家庭 —— 他们的父母可能多是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从事小商贩的流动人口,只有3.5%的流浪儿童父母是从事其它职业的。流浪儿童父母的文化水平远远低于全国人口的平均水平,他们当中有 27.7%是文盲, 33.8%是小学文化水平, 25.6%是初中文化水平, 13.5%是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大约半数流浪儿童来自经济困难的家庭, 49.8%的家庭生活水平低, 39.5%生活水平一般, 10.7%的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流浪儿童来自不健全家庭的比例很高, 19.5%的流浪儿童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家庭,20.7%来自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家庭,其余的 52.7%来自和睦家庭。 二、造成流浪儿童现象的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贫困问题。在中国,流浪儿童现象是伴随着近年来的高速经济发展和急剧社会变迁而日益凸现出来的,城 乡之间以及东南沿海地区与西北内陆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经济收入及生活条件的剧大差异,从而拉动贫困落后地区人口大量向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流动,多数流浪儿童是这股洪流中的一个分支,因而流浪儿童的流动走向往往与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走向是一致的。他们绝大多数是跟随其父母、兄姐、亲属流动的,可以获得家人亲属的照顾。但有些儿童则是自己或与同龄伙伴一起离家出来闯天下的,希望能在远离家乡的大城市中挣钱谋生,寻求改变生活的机会,其结果是流落街头。他们多来自较贫困的或受灾严重的地区,有些是经父母同意的,有些是未经父母同意 。 家庭问题。另一些孩子离家流浪是由家庭问题造成的,来自城市的流浪儿童多属于这种情况。急剧的社会变迁带来了一些导致家庭不稳定的因素。近十余年来,离婚率在逐步上升,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日益增多,一些孩子承受不了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心理上的打击,难以适应新的家庭生活,导致其离家出走;有些离异父母不愿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互相推诿责任,或者继父母没有善待这些孩子,也导致这些家庭不健全的孩子离家出走。市场经济的的发展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是,原有的针对儿童基本生存权的社会维护体系受到了冲击,有些父母不照顾或者无力负担孩子的 基本生活,使得他们流落街头。在经济改革以前,父母不抚养孩子将遭致来自邻里、街道居委、工作单位等各方面的道德的谴责和行政处罚,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父母无力抚养照顾子女,上述各方面将会帮助安置孩子的生活和就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和工作单位的干预功能在弱化,与此同时,政府有关机构所提供的帮助有时不能及时达到每一个社区,一些得不到家庭看护的儿童,因未能获得及时帮助而流落街头。急剧的社会变迁也导致了家庭内的代际冲突现象趋于普遍化,父母与子女在价值观及行为方式上常常有不同意见,这尤其表现在子女的学业、管教子女的方式、金钱消费等方面,父母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或子女过于任性都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使孩子负气离家出走,根据学校及新闻界反映的情况,中小学生离家出走现象远比以前要多。 教育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流浪儿童离家出走的部分原因是厌恶上学,他们想逃离学校,逃离强迫他们上学的父母,教学方式单一死板,教学内容艰深“超纲”,是中国教育体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成功的学生将去竞争上大学的机会,但有很多的孩子适应不了这种学习生活,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对孩子们的吸引力不大,当他们辍学在家,同时又对家乡贫困单调的生活不满时,离家 奔往大城市将是个诱人的主意。 三、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策略 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由人大及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有: 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 49 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婚姻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 15 条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 17 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刑法( 1980年 1 月 1 日):第 184 条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孩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以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年 9 月 4 日):第 5 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第8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 29 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 容抚养。第 38 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 52 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 183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1995]( 42)号文件: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方面协助。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 展规划纲要》( 1991 年 3 月 18 日):要特别关注离异家庭的儿童保护和教育,帮助单亲家庭的家长为儿童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妥善安排流浪儿童的生活和教育,重点扶持各省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使福利院有一定的康复医疗设备,并改造全部危房。…… 政策及策略 民政部门是中国政府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主要职能部门,国家民政部在这方面给自己确定的职责是:每年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救助、保护网络;培养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救助人员队伍;积累经验,创造较有效的方式来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依法保障流浪儿童的基 本权益,使社会上的流浪儿童逐步减少。民政部门制定的战略目标是:通过进一步发动社区参与预防、救助和保护工作、推行以家庭安置为主,政府安置为辅的办法、建成 100 所设施比较完善的救助中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流浪儿童由现在的 15万人次下降到 5 万人次。民政部门近年来具体采取的策略是: —— 开展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材料、举办图片展览、组织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引起全社会关注流浪儿童问题,宣传国家关于保障少年儿童权益的法律和政策。 —— 扩建、改建、新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基础设施。民政部采 取鼓励地方政府投产建设救助保护机构的拔款政策,中央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要求地方政府配套投入更大比例的资金,到目前为止,民政部直接投入 8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投入 7000 多万元人民币,在流浪儿童较集中的地区已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43 个,另有 17 个中心正在建设中。上海市投入 265 万元用以扩建救助保护中心。四平市、合肥市分别投入 185 万元、 75 万元重建救助保护中心。 —— 在救助保护机构中提供形式多样的救助保护服务,发展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流浪儿童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救助保护方法。某些地区的救助保护机构已 可以做到向流浪儿童提供较全面的、质量较高的救助保护,通过一些项目的实施,使这种救助保护模式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广。 —— 在预防和治理儿童流浪问题方面,充分发挥家庭及社区的作用,流浪儿童的安置以家庭安置为主,政府福利机构安置为辅,使流浪儿童尽早返回家庭,依托社区,采取联保监护的办法,促使家庭履行监护和养育子女的义务。 —— 对救助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 培养和扩大社会志愿者队伍,联合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积极参与民政部门对儿童流浪现象的成因、数量、类型、家庭背景及对他们成长 和生活的长期影响问题进行监测和研究。 三、现有救助流浪儿童机构的情况 救助机构数量及救助流浪儿童数量中国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主要是由政府民政部门组建的,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出现民间社会团体提供的救助机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拥有一个遍布全国的收容遣送机构体系,收容遣送站一直设到县一级,收容遣送站原来主要收容遣送流浪街头的无业非本地户藉的成年人,它同时也收容流落街头的儿童,并把他们送回父母身边,这一机构为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了一临时性的庇护场所。由于这一机构的存在,在中国的城市中,没有出现像其它发展中国家城市里那样大量的露宿街头的流浪儿童。这些收容遣送机构可以向流浪儿童提供简单的 食宿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并帮助他们寻找和返回家庭。 90 年代以来,流浪儿童数量增多,现有的收容遣送机构无力收容并遣送这么多的流浪儿童。另外,人们也意识到,把流浪儿童与成年流浪者安置在一起对流浪儿童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而且,现有的收容遣送机构多是 5— 60 年代建立,房屋及设备陈旧简陋,不能给流浪儿童提供一个条件较好的庇护场所。为此,中国民政部门投入了大量资金新建、改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1994 年民政部提出,至2000年全国将建起 100所设施完备、救助功能齐全的救助保护中心,目前已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43 个,另外 17 个正在建设中。 现有救助保护中心每年容纳流浪儿童人数有限,还有许多流浪儿童只能在条件较差的收容遣送机构中寻求临时庇护,但在绝大多数收容遣送机构中,儿童已与成年人分离开来安置。 工作人员全国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大约有 1 万多人,一般来讲,大城市的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有 100 人左右,中小城市的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 20 至 30 人之间。工作人员包括有医务人员和教师,有些救助保护中心还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方面参差不齐,目前民政部门正在开展一些培训项目,以提高 他们的素质。 鼓励机构提供的服务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为街头儿童提供及时援助的专门机构,它们除了向流浪儿童提供最基本的食宿安置以外,还给这些儿童进行健康检查、疾病医疗及心理问题辅导和偏差行为的矫治,儿童逗留救助保护中心期间,还可以获得文化知识、生命知识、自我保护知识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以及一些技能培训。救助保护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帮助流浪儿童返回家庭,救助人员需要弄清楚他们离家出走的真实情况,并与其父母取得联系,指导父母以恰当的方式对待出走的孩子,有些救助保护中心还并办流浪儿童家长辅导培训,如果父母不来 接孩子回家,救助保护中心还负责把孩子送父母身边。对那些已接近就业年龄并不可能返回学校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向他们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如修车、缝纫、纺织、理发、种植等,使他们走上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有些救助保护中心目前正在扩展其工作范围,设法寻求社区组织协助,解决流浪儿童的家庭及贫困问题,对返回家庭的流浪儿童及其家长进行跟踪观察及辅导,以预防儿童再次离家流浪。 (二)童工问题 一、基本情况规模 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童工缺乏确切的统计数据,各种数据估计差距较大。国际劳工组织根据 1995 年中国人口普查数据 (在读人数与就业人数的差额)推测,在 10— 14 岁儿童中有 11.55%在从事经济活动,按照这一推论, 10— 14 岁年龄间童工数量达 834 万,也许以后增加到 1000 万。中国劳动部官员对这一数字加以否认,认为这是夸大其词,但政府方面也没有公布一个确切的数字。香港《争鸣》杂志( 1992 年 1 月)的一篇文章(此文也被发表在 1991 年 12 月 31 日的FBIS 上, P20)声称,中国政府官员当时承认有 400 万童工,这一数字也未得到官方认可。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也可以作为推测中国童工人数的一种方法。在农村,有许多儿童未完成初 中教育就离开学校,他们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有机会接受职业技能教育或其它的非正式教育,再排除一部分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其余的大部分未成年人往往作为家庭中的一个或半个劳动力从事经济生产活动,或者在家庭以外从事有经济报酬的劳动。 另一方面,国际劳动组织以及美国专家调查组( 1997 年)对中国童工问题的考查得出的结论是,与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童工问题不太严重。根据上述这些说法,大致可以判断,中国童工的相对比例不高,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因而,中国童工的绝对数不会太小。同时中国童工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很普遍,但 在个别地区比较严重。 另外,对于中国童工问题目前的发展趋势也很难做出判断。经济改革开始以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未成年人参与经济生产活动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村儿童随父母流动进入城市从事经济活动,从这一潮流来看,童工问题似乎在趋于严重,尤其在城市流动人口中更是如此。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又在有效地减少童工,尤其在南方一些富裕的农村地区,比如在浙江省的温州地区, 70年代末至 80 年代,小学毕业或小学未毕业的未成年人辍学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相当普遍,但近年来已很少有这种现象了。同时,全国规模地对 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援助,也减少了当地辍学儿童。 定义 关于童工的具体界定存在着各种争议,而不同的界定对童工规模的估计会有很大的差异。 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是:因从事经济生产活动而失去或放弃接受正常学校教育机会的未成年人都是童工。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实际情况,人们在讨论童工问题时重点所强调的往往是,从事影响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的儿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表述,童工主要指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从事劳动的儿童: 1 被迫终日干活,以致丧失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 2 在有害环境下作业,而陷其人身健康或安全于危 险境地; 3 卖身抵债,损及其人格和尊严; 4 当雏妓卖淫,导致其幼小心灵扭曲,道德夭折。 另外,对于童工的年龄界定也有不同。国际劳工组织对童工的年龄界定是未满 15 岁,同时在一些农业地区,可以有一年的缓冲期,即年满 14 岁从事半日制经济生产活动的不算童工。 中国政府对童工的年龄限制更为严格,定为 16 岁。 根据中国的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分类在中国,涉及到不在学校读书、从事全日制经济生产活动的儿童大致可以分为下述几种情况: —— 家庭内帮工。绝大多数未满 16 岁从事经济性劳动的儿童是参与家庭的经济生产活动。 其中一部分是协助父母、兄长进行一般性的农、牧业生产,另一部分是跟随父母、兄长从事经营性活动,他们当中很多是跟随父母、兄长从农村到城市里从事小商贸活动。他们中有一些有经济报酬,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确定的经济报酬的。在中国,许多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小作坊、小杂货店、小餐馆是家族性的,当它们需要帮工时,首先考虑的是家族内人选,而辍学在家的儿童外出从事有报酬的经济活动的机会是很少的,他们帮助家庭增加收 入的主要途径是参与家庭或亲属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来讲,在家庭内从事劳动的儿童,身心不会遭到太严重的伤害,父母亲属不会让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活。在传统上就比较重视教育的地区,如中原地区的一些省份,多数父母还是希望子女上学读书,只有在孩子本人根本不想上学的情况下,才让其辍学参与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或不重视教育的地区,父母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有鼓励或强迫孩子放弃学业成为家庭帮工的,对女童尤其如此。从中国的法律角度来讲,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违法的童工,是很难界定的。 —— 学徒。学徒制是中国比 较传统的未成年人学习市场所需技能的一种途径,在 1949 年之前,十分普遍。 1949 年之后,大多数国营工厂仍沿用学徒制来培养熟练工人。未满 18 岁的小学毕业生或初中毕业生进工厂当学徒工,跟随师傅学技能,学徒期满之后才能当正式工人。 自 70 年代末 80 年代以来,技能教育的推广,使学徒制被取消。但随着经济改革的开展,尤其是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学徒制在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开办的小作坊中有所发展。未满 16 岁的学徒往往是被父母派到师傅兼老板那里去学艺的,师傅或老板(他们常常是从农村来到城市中做生意的)需要一个帮工,为 了节省费用他们就招一个学徒工。学徒一般没有工资,师傅供其食宿,有时也给一些零花钱。到年底,师傅提供路费让学徒回家乡与家人团聚。 一般 1— 3 年之后,学徒学到手艺就离开师傅,自己开业做生意。学徒制中的确存在着师傅剥削学徒的现象,有些师傅让学徒超时工作,提供较差的食宿条件。 但是,学徒及其父母都认为这是学习技能的比较经济的方式。学徒是否属于童工,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 —— 获取报酬的帮工。一些辍学儿童或由父母派出或由自己决定,通过熟人或老乡的介绍,在政府部门监查不严的非正式部门,个体、私营经营的服务 性行业,家庭劳动行业等当小工,如发廊里理发师的助手,餐馆里的服务员,商店的售货员,家庭保姆等等。这些工作一般不需要很强的体力,也不需要多少技术,收入不很高。这一部分童工大多是女童。她们遇到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来自老板、顾客或男性同事的性的骚扰,也有被引诱从事卖淫。 另外有时也会有超时工作、克扣工资的问题。未满 16 岁的儿童从事这类劳动,法律上明确规定是属于童工。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在农村地区, 14、 15 岁的女童辍学的比例较高,在她们达到出嫁年龄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是她们比较自由的时期 ,这些女童象其他的较年长的同乡姐妹一样,希望利用这段时期,到城市中寻求改变生活的机会,或者积攒嫁妆。在她们自己看来 ——社会上的许多人也这么看,这类工作对她们没有什么害处。比如,人们一般认为,当家庭保姆对这些女童来说,工作较轻松,较安全,工作环境比较干净,收入稳定,还可以了解城市人的生活方式。有些女童就是在当保姆期间,利用晚上和休息日的时间获得职业学校的文凭或中专、大专文凭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这种现象的容忍程度较大,对这类现象的执法并不是十分的严格。 —— 超过儿童承受能力的体力雇佣劳动。在城市和乡村都存在着雇佣童工从事强体力劳动的现象。据劳动部的一些内部资料反映,在城镇的农民建筑队( 1996 年人数达 1400 万人) 中,未满 16 岁的男性童工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乡村中,一些个体、私营的采矿业、小煤窑、小砖厂也雇佣男童工。女童一般被雇佣从事劳作性的、需要极大耐性的、精工细作的手工劳动,比如编织、针织、服装加工等等。这些劳动对儿童的身心发育带来严重的伤害。这类的雇佣有时也带有强迫性。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到贫困地区打着招工的名义,许下“包吃、包住、包路 费”等等好听的诺言,诱骗未成年儿童为其工作,用强迫手段逼其从事力不从心的劳动,并以合同为名,限制其人身自由。《深圳特区报》 1996 年就曾报导过,深圳某企业在一个月内从广西玉林地区招收童工几百名,其中年龄最小的仅 10 岁。劳动部估计,这一部分童工的数量不大。 构成特征 —— 从童工的来源及走向看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从经济发展水平看,在全国范围内从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从城乡角度看,往往从相对封闭的农村向相对开放的城市流动;从地理位置上看,多是从中西部向东南沿海方向流动。由于这种流动趋向,东 南部的经济发达地区 —— 广东,浙江、福建 —— 童工现象最为突出。 —— 童工几乎 99%都是来自农村家庭。城镇居民家庭的子女当童工的不能说完全没有,但仅是极个别现象。 —— 童工的性别构成是女多男少,女童比例明显高于男童。根据 1996 年《中国妇女报》的消息,有关部门对广东、山东、辽宁和湖北等 6 省部份县市、乡、村的调查,共有 16 岁以下童工 1217 人,其中女童占 73.5%.童工的性别构成特征可能与辍学率的性别差异有关,女童辍学比例明显比男童高。另外,与市场需要也有关,适应雇佣女童的行业更为广泛。 —— 童工的行业、职业、部门、所 有制分布特征也很明显。童工一般多集中于非正规部门、个体或私营企业、较低层次的服务性行业、低技术水平的体力劳动工业、劳动密集性的纺织服装业、生产力水平低的手工业。 二、造成童工现象的原因 贫困问题贫困是造成童工问题的根本原因。中国现有农村贫困人口 6500 万人。在贫困地区,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未得到满足,对于儿童的进一步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关注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父母出于家庭经济的考虑,唆使甚至强制未成年子女弃学务工。教育问题 01城市儿童截然不同。他们是否能顺利地在心理上以及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方面发展成为城市人,是否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中,这还是个疑问。流动人口儿童的生活社区、生活环境是与城市当地人隔离开来的。在上学以前,他们很少有机会与城市儿童一起玩耍,他们几乎不可能享受由政府、当地社区提供的各种儿童娱乐、学 习设施,如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等。到了上学的年龄,如果他们不进入城市当地人的学校,那么他们还是没有机会与城市儿童接触。他们一部分在流动人口自己办的不正规学校中学习,学校的场所在流动人口居住的社区,学校的同学都是流动人口儿童。另一部分没有上学的孩子,可能就成为父母或其他流动人口的帮工、雇工。他们继续在流动人口的生活圈子中活动。 进入城市人学校的儿童,有机会与城市本地人的孩子一起学习、玩耍,但是,他们普遍感受到城市儿童、家长、老师对他们的歧视。大多数学校只收极个别的流动人口的子女,这些孩子往往 承受着巨大的学习和人际交往的压力。他们较难交上朋友。流动人口儿童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学前教育,进入学校后,功课感到比较吃力。一些距离流动人口社区比较近的城市学校,接收比较多的流动人口儿童,学校常常把流动人口儿童单独编成班级,这实际上把他们与城市本地儿童隔离开来。在这样的环境之中,许多流动儿童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 经济比较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常常把到了上学年龄的孩子送回农村老家上学,有些儿童是在流动人口自办的小学校中上了几年学,但这类学校没有高年级。父母只好把孩子送回农村上学。返回农村的孩子也有些不适应 农村的生活。在学校中,他们往往比农村当地的孩子年龄要大,有些是因为他们在城市中读了几年不正规的学校,农村当地学校不承认他们的学历,他们只好重新从一年级读起。这使得他们在学校中的生活不很愉快,对学习不大感兴趣。他们常常觉得他们既不是农村人,也不是城市人,有无所适从的感觉。